朋友最近遇到租賃的問題,房東把房屋租給別人使用,聽說房客因為債務問題跑路了,當然最近幾個月租金也沒付。想直接開門把房客的物品移除,卻又擔心會不會被告無故侵入住宅。

 

幾年前辦過一個案子,房客租約到期不願意返還房屋,除了自己把門換成高級鎖、換電梯管制卡外,還把逃生梯定隔板,就是不讓房東進入。在進行了法律程序後,我們聲請了強制執行。點交當天,一組人員出現了,聲稱房客已經把房屋轉租給他們了。第二次點交時,雖然把門打開門了,房屋裡面卻放著神主門位、和外一份新租約存在。最後經過一連串法律程序,房屋還是要回來了,但是往往消耗的是時間還有費用。  

 

其實租約糾紛往往涉及房東房客攻防戰,為了節省日後爭議的時間、費用,房東可以要求房客將租約事前經過公證人公證。經公證後的租約,可以向法院直接聲請強制執行,至少可以省去至法院起訴之時間跟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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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林世昌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