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4月份讀書會講義,收錄了二題公務員法的題目,這是出現在最近一年度的行政法考題中,提請同學注意:
1.公務員接奉任狀後,除程期外,應於下列何期限內就職?
(A)1 週內
(B)1 個月內
(C)3 個月內
(D)1 年內
解答:B
說明: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規定:「公務員接奉任狀後,除程期外,應於一個月內就職。但具有正當事由,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,得延長之,其 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」。
2.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5 條規定,調處程序適用於下列那一種事件中?
(A)復審
(B)申訴
(C)再申訴
(D)再審議
解答:C
說明:
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5條規定:「再申訴事件審理中,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,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,進行調處。前項調處,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,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,不得為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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