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臚列今年度考過得行政法選擇題,涉及新考點的題目,供各位同學參考:
1.依我國現行法制,下列何者為行政法人?
(A) 臺北市政府
(B)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
(C)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
(D) 國家安全會議
答案:C
說明:2014年1月29日,制定公布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》。4月16日,改制為行政法人機構並更名為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」。
2014年隨著行政院組織改造,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裁撤,編更為「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(監督機關為文化部)」、現行並有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(監督機關為國防部)」、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(監督機關為科技部)」和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(監督機關為教育部)」等組織改制為行政法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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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釋字730號--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[1],違憲。
解釋要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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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懲戒法於2015年5月20日修正通過,修正幅度不小。在行政法的考試上,至少應該要注意下述的重點:(標灰體部份乃新修法最重點部份)
*何謂懲戒處分?
1. 懲戒事由
懲戒處分之法律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規定。依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(104.5.20修正),懲戒事由針對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、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; 以及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,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行為[1],並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懲戒處分(同法第18條)。依同法第9條規定,其懲戒種類包括:1.免除職務[2]。2.撤職。3.剝奪、減少退休(職、伍)金[3]。4.休職。5.降級。6.減俸。7.罰款[4]。8.記過。9.申誡。 林世昌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17,667)
◎【釋字725號】
爭點: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,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,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。
(一)釋字第 177 號、第185 號解釋在使有利於聲請人之解釋,得作為其原因案件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,並未明示宣告法令定期失效對原因案件之效力,爰有予以補充之必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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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103年6月18日所修正之「收容聲請事件程序」,在今年度的行政法考題應特別注意
~BY 政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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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號解釋應與釋字710號,以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-237條之17以下「行政收容聲請」程序一併研讀!(特別是準備移民署考試的同學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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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釋字708號解釋【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】
【爭點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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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關立法院職權-->文件調閱權,釋字729號解釋作出解釋,與本號解釋相關者,包括釋字325號解釋、585號解釋,三號解釋應同時研讀。
2.釋字729號解釋,除了對解釋內容作理解以外,對於老師所下的「標題」讀熟(注意:不是文謅謅的解釋文或理由書),即足以應付選擇題考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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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4月份讀書會講義,收錄了二題公務員法的題目,這是出現在最近一年度的行政法考題中,提請同學注意:
1.公務員接奉任狀後,除程期外,應於下列何期限內就職?
(A)1 週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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